3.6 消防救援设施


3.6.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避难层、消防电梯及消防救援口、应急 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我省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3.6.2  超高层主体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宜小于建筑周长  1/3 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

【说明】 本条参考《250+加强要求》

3.6.3  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下部分的避难层的避难区应有一面靠外墙 并对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6.4  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供直升

救助的设施。

【说明】具体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是设置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可由建设行政 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织编制相应的停机坪设置规划来确定。

3.6.5  应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 墙体下部设置直径 130mm 的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

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说明】 本条与《250+加强要求》 一致。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