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消防救援设施
3.6.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避难层、消防电梯及消防救援口、应急 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我省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3.6.2 超高层主体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宜小于建筑周长 的 1/3 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
【说明】 本条参考《250+加强要求》 。
3.6.3 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下部分的避难层的避难区应有一面靠外墙 并对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6.4 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供直升
机救助的设施。
【说明】具体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是设置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可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织编制相应的停机坪设置规划来确定。
3.6.5 应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 墙体下部设置直径 130mm 的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
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说明】 本条与《250+加强要求》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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